工伤赔偿中超医保部分由谁承担
时间:2023-03-04 08:20:24 2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是指根据医疗技术的应用范围、使用的广泛性、技术的熟练程度以及医疗费用的高低,将诊疗技术进行分类并分别制定不同的费用支付办法的标准性文件;“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指的是保证工伤职工临床治疗必需的,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内的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是指可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与医疗技术费直接相关的病房条件、就诊环境等辅助性服务设施费用的支付标准。制定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是明确工伤保险诊疗服务范围和标准,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一种措施;制定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是工伤保险用药范围管理的一种方式,纳入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工伤保险基金之所以确定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一方面是界定了工伤保险待遇范围,保证工伤职工能得到目前条件下所能提供的、能支付得起的、适宜的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另一方面可以控制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防止个人或医疗服务机构滥用高昂或不必要的药品、治疗项目,保证工伤保险基金能够为所有投保的职工提供必要的帮助,使有限的工伤保险基金发挥最大的效用。因此,一般来说,“三项目录”能满足工伤职工的治疗需要。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工伤医疗费只有符合“三项目录”,工伤保险基金才予以报销。那超出“三项目录”之外的医疗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呢?对此,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社会保险条例》第38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4,《社会保险法》第39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的,而对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如果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也只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费用。因此,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来承担“三项目录”之外的费用,不仅没有法律依据,对企业来说也是不公平的。但是因为工伤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从公平的角度,要求员工来承担这部分费用对员工来说也是不平的。对于这种情况,我国部分地区有初步的规定,

对于工伤医疗费超出报销范围部分由谁承担的问题综上所述,对于超出“三项目录”之外的工伤费用,如果事先经过医疗机构确认必要且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的,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义务;否则,这部分费用应由员工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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