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判决如何在国内承认
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和判决并不能自然地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更不能未经任何程序直接在中国得到执行,而必须经过法定的司法协助的程序。
所谓的司法协助程序是指
1、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2、中国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外国法院的请求进行审查,如认为外国裁判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中国法律执行,如认为外国裁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二、国外判决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在国内生效
我国法律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法院受理后,依照依照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如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三、各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方式有哪些
1、审查制度。即通过法院审查后签发执行令状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2、登记制度。即外国法院在本国登记后,即可予以执行。
3、重新判决制度。由申请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人,向本国法院重新起诉,本国法院以该外国法院判决为证据,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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