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应该如何领取
时间:2023-05-05 11:04:07 1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作为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失业保险待遇指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时,由失业保险基金提供的以现金为基本形式的各种帮助。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失业保险金

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者的基本生活费,是失业者最基本的失业保险待遇。

医疗补助金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服务。

生育补助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享受妇女生育补助金;

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条件?

职工失业后,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将失业人员档案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失业人员应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在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有关证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程序?

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需要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三方协作,其程序包括:

一、用人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15日内凭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当事人档案原件(含劳动合同、婚育证明、招工手续等)、失业人员的名单报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股,经审核后,由涪城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股统一发放《失业人员证明》。

(二)用人单位填写后转交于本单位失业人员,并告知其应享受的权利。

二、失业人员应履行的职责

失业人员在解除劳动关系文件生效之日起,60日内凭下列材料向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股提出申请。应附材料如下: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二)户口本及复印件(户主及本人页面);

(三)身份证及复印件(新证复印正反两面);

(四)一寸免冠照片3张;

(五)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原件;

(六)养老保险手册(或社保登记卡)原件;

(七)单位开据的《失业人员证明》。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

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股在收到失业人员申请资料后15日内审核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于当月25日持本人身份证到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股领取存折(或卡)。

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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