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现今的法定离婚登记程序如下所示:
首先需要进行申请的步骤,夫妻双方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以及结婚证书等所需材料文件,共同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随后在场填写由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的《离婚登记申请书》于其指定的办公场所。
第二步是初审环节,由婚姻登记机关内部的婚姻登记员进行初步审核,若认定情况满足离婚相关规定,将会颁发《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给申请人留存。
第三个阶段是离婚冷静期,自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算,期间为30天,在此时间段内,男方和女方如有任意一方不同意离婚,则有权选择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接下来进入审查阶段,在冷静期限届满后的30日后,夫妻双方需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再次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发放离婚证的请求,若未能按时提交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通过相应审查后,符合领取离婚证条件的申请者,婚姻登记员会按照工作规范对其进行严格的登记处理,并予以发放《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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