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属于党纪的纪律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违反相关工作规定,不作为等工作纪律;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纪案件进行调查,如果纪委调查出违法行为后,纪委需要将案件移交至司法机关。对于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纪委立案调查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贪污贿赂或者其他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院。纪委党内立案后的程序如下:
1、从掌握的案源线索中开展外围调查;
2、由纪委常委会议讨论立案,下达立案通知书或监察通知书到单位党委党组及本人,成立调查组,进行立案初查,写出初查报告;
3、立案后,转入纪委调查阶段,案件调查的时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4、移送审理:案件调查终结后,纪委对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将处分文件、调查报告及本人检讨分别送一份到组织部门进行存档。处分文件送其本人及所在党委党组、报送相关部门。
5、公诉和判刑:是最后确定落马贪腐分子罪行的过程,官员贪腐案件的处理过程至此结束。
一、上下级纪委的工作关系是什么?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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