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军人转业的,应凭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或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或原籍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异地安置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政大厅)户口注销证明。
办理材料:
1.本人申请;
2.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出具的入户介绍信;
3.《军人身份证;
4.入伍前原籍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或原《居民户口簿(加盖户口注销章)。
办理流程:
填写信息→提交电子材料→审核→办理→结束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核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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