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事故受伤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协调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疾病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
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或者其委托的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市)自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负伤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经设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但用人单位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三)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劳动人事关系发生争议的,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受用人单位委托处理,依照法定程序处理争议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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