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不服当地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在法定期限内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请求人民法院裁决的,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进行审理,称为上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这种诉讼权利称为上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上诉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一审判决确定承担义务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一审法定代表人或者指定代理人、特别委托代理人也可以代表其行使上诉权。此外,其他人无权对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上诉的对象必须是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最高法院的判决、裁定、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判决、裁定以及其他依法不得上诉的决定,不得上诉。此外,调解协议不能上诉。上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内提出。对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判决为10天。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60天。要提起上诉,你必须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一份上诉状,并根据被上诉人的人数提交一份上诉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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