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是一种法定的遗嘱形式,没有有效期的限制,只要立遗嘱人自己不变更或撤回,就是一直有效的。立遗嘱人可以通过另立遗嘱或者书面解除前述公证遗嘱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变更遗嘱,来变更或撤回此前立的公证遗嘱。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遗赠协议,那么立遗嘱人死亡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表示接受遗赠。
遗嘱公证条件
遗嘱公证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5、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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