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变更登记与转移登记之间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显著差异:首先,两者所指代的意思颇为不同。
转移登记,顾名思义,乃是源于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各类权利变更行为,使得相应房产的所有权也随之产生流转现象的办理登记手续。
反之,变更登记则主要是指土地登记部门针对经过初次登记录入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他项权利在变动后实施的更新登记工作。
其次,两者的实际执行效果亦有所不同。
转移登记会直接导致房屋所有权的持有人(即所有者)发生改变,从而引发户主的更迭效应。
而变更登记的焦点则主要聚焦于户主保持不变,仅仅涉及到户主信息、房屋基本情况的更改及替换,即户主及其附属物件的信息变动情况。
最后,两大登记类型的适用范畴亦存在显著差异。
转移登记主要适用于涉足于产权买卖、继承、遗赠、赠与、互换等多种不动产权益关系的调整;
同时,还囊括了运用不动产作为投资资金(入股)的各种可能性;
当然,对于由于不动产分割、合并所导致的权利归属变动亦涵盖其中。
至于变更登记的主要应用场景,则包括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更改,不动产座落、名称、使用目的、面积等自然属性发生改变的情况,以及不动产权利期限的变动等多重情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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