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仲裁制度摆脱行政色彩,不是行政仲裁,而是民间仲裁。仲裁机构不是行政机关,也不附属于行政机关,而是一种社会服务组织。尽管仲裁机构离开政府扶持就建立不起来,但建立起来以后它并不是政府的组成部门。
仲裁法1994年颁布至今,已经10年。10年以来,173个仲裁委员会依法相继建立,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实践证明,仲裁法确立的仲裁制度确实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经济纠纷的现代化的非诉讼制度。我们之所以这样说,主要是因为它具有四个明显特点:一是它摆脱了行政色彩。过去我们就有仲裁制度,但那是官办的,属于行政职能,我们称之为行政仲裁。仲裁法吸收国际上的先进经验,体现改革精神,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了新的民间仲裁制度。依法成立的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也不附属于行政机关,而是一种社会服务组织。新的仲裁制度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产物,又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从新的仲裁制度建立之日起,我国就有了两个解决经济纠纷的主渠道,一个是民事诉讼,一个是仲裁。二是它没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尽管仲裁委员会离开政府扶持就建立不起来,但它建立起来以后并不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它没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符合统一市场的内在要求,又有利于防止地方保护主义。三是它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从仲裁渠道的选定到仲裁员的选择,都由当事人决定。四是它省时省事省钱,快捷便民,有利于降低解决经济纠纷的成本。
过去10年,173个仲裁委员会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9万起,年均增长30%,仲裁标的总共1800亿元,成绩是很大的,说明新的仲裁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经开始为社会公众所认可。但是,如实地说,距离新的仲裁制度能够发挥也应该发挥的作用还有较大的差距。国际上,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大量经济纠纷是通过仲裁解决的,而不是动不动就上法院打官司。173个仲裁委员会的发展也很平衡,总的来看,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
要开拓前进,要发挥潜力,就要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我看,主要的问题有四个:一是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至今社会上还有许多人不大了解、不大认可仲裁制度,以为解决经济纠纷,只有到法院打民事官司,或者把仲裁制度的作用看作是对民事诉讼制度的拾遗补缺。二是具体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三是仲裁队伍的素质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仲裁活动同有关方面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
新的仲裁制度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它的生命力和前途取决于仲裁工作质量,可以概括为八个字:合法———就是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不能枉法裁决;公正———就是不能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谁的关系硬,谁给的钱多,裁决就偏向谁;效率———就是办事要快,裁决要准;便民———就是办事不能拖拉,不能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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