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工伤退休后有什么待遇?
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五至六级的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改发基本养老金。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以及5至六级由企业发给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退休之后领取养老金的,随其它退休职工一并调整养老金,但按养老金调整办法计算调整额低于按工伤保险伤残津贴调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七至十级工伤职工,与普通职工同样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进行基本养老保险费调整。
二、何谓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工伤的认定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使工伤认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条例》明确规定了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还设立了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弹性条款,包含了造成工伤的一般情形,包括: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另外,《条例》还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规定对视同工伤的职工享受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
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以上是《劳动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规定,是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
生活当中有很多的职工是因工伤提前就退休了,因为工伤给身体带来的影响导致已经没有办法继续的从事一些基本的劳动。各地所规定的伤残津贴的标准也都不一样,伤残津贴领取的时间是直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且,这部分费用肯定不能一次性的就支付完毕的,是需要以后职工按月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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