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变更名下财产有用吗
时间:2024-03-05 16:17:35 21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离婚前变更名下财产有用吗

若当事人在正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前就已经对财产分配问题达成了共识,那么他们有权进行过户操作予以落实。

倘若在这个过程中出现恶意转移房产等违法行为,那么相关责任人将被追责。

假如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未能约定共同财产的产权归属,那么在此期间所获得的全部财产均应视为双方共同拥有。

如果夫妻中有任何一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在对财产进行最终分割时,该方应当在份额上受到相应的减少。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财产真的无法执行吗

在离婚诉讼的执行阶段,具体需要执行的仅限于被执行人的实际持有资产,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财产将予以保护。

关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承担的债务,在正式离婚的情况下,担任家庭责任的夫妻需联合偿还这些债务。

同时,对于经过法律程序确认并生效的离婚协议中分割的财产部分,有必要进行强制执行。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上的民事判定和裁决,每一位当事人都应认真履行。

如出现某一方拒绝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形,对方当事人除了可以行使抗辩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外,还可要求专案审理的审判员将该案件直接移交执行确认员进行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n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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