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从业人员首次参保后,一般应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有关医疗待遇;不满6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不予支付费用。参见:《关于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城镇职工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从业人员首次参保后,一般应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有关医疗待遇;不满6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不予支付费用。
参见:《关于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鲁劳社[2003]13号)
执行日期:2003年3月25日
工伤、生育职工医疗费的支付
因工(公)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凡参加了工伤、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分别从工伤、生育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参见:《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
执行日期:1999年8月24日
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和职工供养亲属医疗费的支付
原享受公费医疗的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的医疗费,仍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拨付,由学校管理。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仍按原办法解决。
参见:《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
执行日期:1999年8月24日
原工商业者医疗费的支付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工商业者,其医疗费用从医疗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参加,确实不能参加的,当地党委、政府和所在单位要认真研究保障其基本医疗的有效办法和可行措施,切实保证其医疗待遇的落实。少数原工商业者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前发生的医疗费至今未报销,对此各地应予以重视,拿出可行办法,争取早日解决。单位确因经费困难解决不了的,所在县区统战部要向党委、政府写出报告,由当地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妥善解决。
参见:《关于进一步解决我省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2]51号)
发布日期:2002年11月26日
执行日期:2002年11月26日
医疗费用支出管理
各地要本着控制费用、方便结算等原则,在综合考虑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医疗成本控制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适合本地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可试行按医疗费总额预算付费、按病种付费、按项目付费、按平均费用标准付费以及按以上几种方式结合付费等办法。
参见:《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
执行日期:1999年8月24日
原工商业者医疗费的报销
1、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工商业者,其医疗费用从医疗保险基金中解决;
2、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工商业者,所在单位要尽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确实不能参加的,所在单位要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的落实。
3、少数原工商业者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前发生的医疗费至今未报销,各地应拿出可行办法早日解决。单位确因经费困难解决不了的,所在县区统战部要向党委、政府写出报告,由当地政府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参见:关于进一步解决我省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2]51号)
发布日期:2002年11月26日
执行日期:2002年11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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