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环境中,无论嫌犯所涉及的犯罪类型,只要其存在暴力侵犯他人、试图逃离拘禁或其他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看守所都将依法为其佩戴戒具以进行严格的监管理。
这属于监管机构实施的常规措施之一。
对于触犯了较重罪行并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嫌疑人以及已被一审法院判决死刑的罪犯,他们也必须接受佩戴脚镣的强制性规定。
而在监狱环境中,无论罪行轻重,囚犯通常无需佩戴戒具。
然而,如果出现类似于上述的暴力侵犯他人、试图逃离拘禁或其他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监管人员会依法为其佩戴脚镣以加强监管力度。
在警察执行逮捕任务时,无论嫌犯所涉罪行的严重程度如何,警察有权对其使用手铐进行约束。
对于罪行较为严重者,警方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为其额外佩戴脚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五条
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一)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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