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4-24 06:40:26 1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文单位: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号:大地税发[2008]56号

发布日期:2008-8-20

执行日期:2008-9-1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表)报送管理办法》及其起草说明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表)报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表)报送,规范税务机关对财务会计报告(表)数据的接收、处理及应用,减轻纳税人负担,夯实征管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征管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会计报告(表),是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相关附表。

前款所称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各项会计制度。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表),不得编制和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表)。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表)。

基层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将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表)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实行“一户式”存储,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含聘用的临时人员)应当依法为取得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表)等涉税信息保密,未经市局批准,不得随意公开或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二章报告(表)报送

第七条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以及是否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须依照《征管法》第25条规定编制财务报告(表),并按照本办法第8条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表)一并报送。

第八条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告(表)报送期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表)报送期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表)报送期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第九条纳税人经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告(表)报送期限可以随之顺延。

第十条纳税人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表),也可以按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办理财务会计报告(表)报送事项。

第十一条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表)的,以寄出日的邮戳日期为实际报送日期,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报送凭据。

第十二条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表)的(网上申报纳税人),仍应当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保存纸质资料,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报表。

第三章接收处理

第十三条基层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审核和录入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告(表)。

第十四条基层税务机关应当对不同形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表)分别审核校验:

(一)办税服务厅对纸质财务会计报告(表)进行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征管信息系统中作报送记录,打印《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交纳税人一份,归档留存一份;审核未通过的,打印《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一式二份,交纳税人一份,归档留存一份,要求纳税人限期补正,补正期限不得超过5日。纳税人在限期内补正的,视同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表)。

(二)信息部门应当在对纳税人以网络方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表)电子数据实施安全过滤后,再实时进行系统数据逻辑校验,符合要求的,信息系统提示纳税人报送成功,并给纳税人提供电子回执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信息系统提示报送不成功,纳税人应当及时检查纠正并重新报送。

(三)有条件的基层局可以接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移动存储介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表)。

第十五条办税服务大厅申报受理窗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受理当月),完整、准确地将纳税人当期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告(表)的各项数据录入征管信息系统;信息部门应当满足“一户式”查询的要求,实现数据共享。

第十六条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应当对未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表)的纳税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纳税人限期报送。

第十七条基层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纸质或电子财务会计报表,并按要求归档或销毁。

第十八条基层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财务会计报告(表)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利用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表)提供的各项经济信息(数据),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定量或定性分析、评估,充分发挥财务会计报告(表)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纳税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

第二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62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日内均含本日,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顺延。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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