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买来,不到一个月竟然发生自燃宁海的陈先生眼睁睁看着自己的新车被烧成一个铁架。事后,他找到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向其赔付了保险金13万余元。之后,陈某向保险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放弃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将相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
然而,当保险公司据此向轿车经销商要求赔偿时,却遭到经销商的拒绝。日前,保险公司将经销商告上宁海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3万余元。
争议焦点
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着是否存在赔偿义务展开激烈的辩论。
保险公司表示,根据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例中,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向陈先生支付了保险金,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投保车辆在购买不到一个月时间发生自燃,系车辆本身存在缺陷所致,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被告作为经销商,应赔偿保险公司全部损失。
经销商则表示,代位求偿的前提是第三者对保险标的存在损害行为,其对投保车辆的自燃不存在故意或过失,没有过错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且鉴定结论并没有明确指明系车辆质量缺陷导致火灾,更没有排除使用不当或者老鼠等动物撕咬导致自燃的可能性。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所谓“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该行为并不局限于因过错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害。根据鉴定结论,可认定投保车辆自燃是车辆本身零部件自燃引发的,被告作为销售方应对所售车辆自燃后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车辆经销商赔付保险公司损失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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