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的规定,宁波市工伤职工赔偿中的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二、本人工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浙江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用于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四、宁波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用于经鉴定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工伤职工,计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护理费。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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