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前财产保全之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
纵观人民法院之管辖权范围内,倘若某一方当事人可能由于自身或者其他诸种原因导致审判结果难以执行或者对另一方当事人产生额外的损害时,则依据对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院方可裁定对已方财产予以保全,并有权利准许其作出特定的行为或禁制其履行某种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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