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下房屋毁损责任归属探讨
时间:2023-07-07 22:00:06 3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损坏的由谁承担责任分情况讨论。房屋交付使用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书面交付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房屋损坏和损失的风险自书面交付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标的物损坏、灭失的风险,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买受人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损坏和损失的风险。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何时转移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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