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条件
1、户口。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伍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受此限制)的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
2、住房。取得《长沙市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3、收入。取得《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或《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或《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详细要求
1、无房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无房屋产权登记记录(含已核发房屋产权所有权证、已进行房屋产权预告登记房屋、实际拥有房屋产权但暂未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和未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房屋);
(2)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
(3)1995年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长沙市城区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
2、住房困难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2)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
(3)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
(4)1995年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长沙市城区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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