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工伤频发的单位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发生,将在下一年多缴工伤保险。酝酿多时的《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明年1月正式实施,届时预计有六成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将发生变化,其中上浮的单位约占15%,需要下调的约占85%。
A766万人已纳入工伤保险
据了解,截至今年9月底,深圳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经达到766万人,其中劳务工690万人。而目前深圳的工伤保险按行业风险分类来缴费:第一类是低风险行业,如服务业、银行业等,工伤保险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交;第二类是制造业和建筑业等高风险行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1%;第三类是石油加工、化工原材料行业,缴费比例为1.5%。
去年7月,深圳市劳动部门提出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的设想,并计划在去年年底推出这一机制;由于涉及面广,劳动部门于去年12月专门组织召开论证会,在论证会讨论的基础上,延至今年9月才以政府公报的形式,正式宣布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施行时间为5年。
B浮动费率只限二、三类行业
《暂行办法》只针对《深圳市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档次表》中的第二和第三类行业,第一类行业如服务业、银行业等不实行浮动费率,不进行上下浮动。
按《暂行办法》规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以本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浮动范围为上、下各两档。属二类行业的,如果企业预防安全措施到位,工伤事故发生率较低,则其明年的工伤保险缴费将下调为0.8%或0.5%,反之则上调为1.2%或1.5%;第三类行业则根据实际情况,在0.75%—2.25%间浮动。
《暂行办法》实施期间,对费率浮动的用人单位,市社会保险机构会将单位名称及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工伤事故率和浮动费率档次等信息给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次月执行新的缴费费率。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每年调整一次,用人单位对调整后的新缴费率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期间、诉讼期间不停止该费率的执行。
C7种情形不纳入考核范围
此外,《暂行办法》也对7类不纳入浮动费率考核范围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说明,其中包括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以及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有市民对此表示不解,市社保局工伤处处长许锐城解释:“不纳入考核范围的7种情形在出台前经过不少专家学者论证,考虑到这些情形的不可控因素较多,非企业责任,纳入考核对企业不公平,所以专门进行了说明。”
另外,在去年召开相关论证会时,许锐城也特别强调,员工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是工伤,“以前有员工在上班途中骑电单车不小心自己摔伤了,但电单车不属机动车,这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D六成单位缴费比例将调整
据悉,深圳目前每年工伤事故率是0.84‰,约有5万多宗工伤事故发生。许锐城去年曾介绍,实行浮动费率机制后,基金结余比例每年将降低5000万元左右。而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市劳动保障局法规处调研员黄险峰表示:“实施浮动费率机制以后,深圳市的工伤保险收入预计将减少1个亿。”据介绍,这是根据往年的工伤保险收支情况,参照浮动比例进行测算后得出的结论。
测算发现,实施浮动费率以后,有六成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将发生变化,其中上浮的占15%,而需要下调的单位占85%。也就是说,大多数注重生产安全、工伤事故发生率较低的用人单位将会享受到浮动费率所带来的优惠。社保局工伤保险收入降低,会否影响其运作效果呢?
“不会的。”黄险峰对此颇有信心,“如今深圳市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大大提高了。”深圳市工伤保险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的全覆盖目标,实施费率浮动以后,虽然缴费收入会有所下降,但基本能实现收支平衡。“而且通过浮动费率机制,刺激或迫使一部分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工伤,也有助于减少费用的支出。”
关联
7种情形不纳入浮动费率考核范围
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非在用人单位因工受伤的工伤职工,到用人单位后工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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