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残疾人不需要知道其残疾情况才能拘留、罚款。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加重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殴打残疾人是社会和谐之痛
第十九个全国助残日前夕,武汉市汉阳区发生了一件令人痛心的事:一家大型百货商场的几名保安用对讲机砸、用脚踹残疾人,致使7名残疾人受伤。事件已过去几天,商场至今无人出面道歉。
事发当天是汶川大地震一周年,数十名残疾人和当地电视台在汉阳新世界百货商场门前举行纪念募捐活动。商场保安认为,残疾人代步车随意停放,还有残疾人要驾骑代步车进商场,影响了商场经营。争吵中发生冲突,导致这一事件发生。
商场保安打人的理由是苍白的。如果残疾人募捐活动影响商场经营,完全可以协商解决;商场的无障碍通道就是为残疾人专设的,如果残疾人自用的代步车进入商场有碍经营,商家就应当提供适用的工具,不能以此为由禁止残疾人进入商场,更不能以此为由伤害残疾人。
面对走路都依赖代步车的残疾人,汉阳新世界百货商场保安在拳脚上自然赢了,但他们想以暴力维护商场经营的愿望注定落空。得道多助,失道寡助,是亘古不变的真理。对残疾人都能施暴的商业场所,还有多少人能对自己的安全放心呢?
我国现有8000多万残疾人,他们和其他人一样有权利共享发展成果,不一样的是国家有义务向他们提供更多的帮助。近年来各地公共场所残疾人专用服务设施多了,但看不见的障碍仍然不少,歧视残疾人现象时有发生。汉阳新世界百货商场保安打伤残疾人事件有其特殊性,但所暴露的助残意识淡薄是有普遍性的,值得认真思考。
商场保安对残疾人施暴事件是一桩社会丑闻,它说明构建和谐社会任重道远。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各级政府、每个企业、每个公民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尊重和关爱残疾人,在全社会形成助残无障碍环境,切实维护残疾人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第三条(一)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二)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三)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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