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侵权行为在民法典中是如何构成的行为
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这些:
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
2.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此处所称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种情形。有人因环境污染而染病、死亡,农作物因环境污染而欠收、绝收等。
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即有关的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所实施的污染环境行为所造成。污染环境行为是因,损害事实是果。只有在二者有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环境侵权责任的特征
环境侵权责任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与不特定性。首先,环境侵权行为两相主体大多具有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性和互换性,是近代民法的两块基石。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其主体间显然已丧失了平等性与互换性。其次,环境侵权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具有不特定性。
2.侵害对象的广泛性。环境侵权则要经过某一“环境”介质(如受污染的空气、水流、土壤等)作用于群体或不特定人的人身及公私财物。
3.损害结果具有潜伏性、滞后性与放大性。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往往不能及时发现,损害往往要潜伏很长时间。放大性体现在某些并不引人注目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现象,经过环境的作用后,其危害结果,无论从深度和广度,都会明显放大。
三、污染环境侵权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n(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n(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n(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n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n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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