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侵权行为是哪些主体所为
环境侵权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其它组织或政府。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存在失职或过失等不当行为,致使污染危害由间接转化为直接,或导致污染滋生和蔓延的,也构成环境侵权。
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举证责任是什么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如下:
环境污染案件审理时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即此时并不是由案件的原告来拿出证据证明被告确实污染环境了,而是需要由被告自己举证不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若是无法举证,那么一般就会被认定为确实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
环境污染案件审理时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三、环境污染侵权的特点有什么
环境污染侵权的特点如下:
1.侵权主体大多是企业或者政府机关,具有不平等性;
2.环境污染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加害行为大多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人或物等造成损害;
3.损害结果是日积月累产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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