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案件将无法实施风险代理制度:
1.当事人请求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是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2.有关赡养比率、子女抚养责任、父母亲赡养责任、伤病员家属抚恤金、失业救济金以及工伤补偿等方面的诉讼请求;
3.对于工资薪金的索求也是不允许进行风险代理的范畴。
除此以外,涉及到婚姻和继承的案件同样被视为禁止风险代理的范围之内。
所谓的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在处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若委托人在得知政府指导价格之后仍然坚持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则可以按照风险代理的方式收取费用。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涉及以下情形的案件不能风险代理: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婚姻、继承案件也属于禁止风险代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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