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第一条规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第三条规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纸张、式样、内容及防伪措施:
(四)发票内容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区、起运地、经由、到达地、费用项目及金额、运输货物信息、合计金额、税率、税额、机器编号、价税合计(大写)、小写、车种车号、车船吨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备注、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承运人(章)。
根据上述规定,为贵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单位,按相关规定对《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应逐项填写。参照《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没有设定运输里程项目。由于运输费用的计算通常情况下是根据货物数量(吨)和运输里程(公里)为主,建议贵公司在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向税务机关说明该运输费用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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