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常规,从裁决书送达到接受者之次日开始计算,直至第十个工作日为止为上诉期限,而第十一个工作日则被视为该裁决书正式生效之日。若在这个期限的最后一天恰逢节假日,那么应把假日之后的首个工作日视作第十个工作日,以此往后推算一天即为裁决书的实际生效日期。在此期间,倘若当事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裁决书的法律效力便会持续保持悬而未决的状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