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缓刑执行地变更的程序操作中,首先应由当事人或其家属向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递交正式的书面申请,同时附上相应的居住地变更证明文件作为佐证;接下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将对此申请予以审核评估;在得到当前服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明确同意接收的前提下,将向原居住地所在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发送书面接收通知书;待到省级社区矫正工作局完成备案登记事项之后,会进行相应的变更手续处理,最终使现在服刑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能够顺利接纳被缓刑者。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行为人因居所发生改变而确实需要变更居住地的话,务必在正式变更前整整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
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
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当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
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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