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缓刑执行机关申请,由缓刑考验机关依法处理
一、缓刑去外地如何申请
缓刑,也可以称为暂缓执行刑罚,只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是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罪犯所犯的情节及悔罪的表现,认定为可以暂缓执行,在规定的期限是有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等一种执行制度。如果要离开所在的居住地需要经过社区相关机构的批准。要离开所在居住地、变更居住地的需要经过司法行政机关的批准,向相关机关提交变更居住地申请书。
二、缓刑期间限制的规定
缓刑不同于免除刑事处分,就在于缓刑在一定时期内仍然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因此,对缓刑犯在判决中必须宣告一定的缓刑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但是,不能折抵考验期。缓刑是对主刑而言,如果在主刑之外还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而且,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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