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不属于企业的破产财产
时间:2023-04-03 16:50:53 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以下财产不属于企业的破产财产:

1、企业兴办的公益性、福利性设施;

2、由企业占有、使用,但不属于企业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3、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

一、担保债权法律有哪些

有下列法律规定:(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二、债权人能扣留债务人的财产吗

债权人能扣留债务人的财产,但是当事人约定不能留置的除外。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三、企业破产还债程序是如何进行的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1、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2、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

3、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后,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4、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请求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5、注销登记。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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