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过程中,一方所产生的借款问题是否应由双方来共同承担,须要依据特定状况进行准确地评估和判断。
一般而言,如果借款被用于支持夫妻双方的日常生活、企业运营或正向发展的项目上,同时也是出于双方配偶的合意和共识所作出决定的话,那么这类债款便可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责任,双方都有义务去共同承担。
然而,若其中一方所借之款是为了满足其个人的奢侈消费、非法行为等需求,并且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也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利益,那么这种情况下,该笔借款很可能会被判定为个人债务,仅由借款方独自承担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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