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租人决定解除租赁合同时,次承租人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首先,可与出租方协商并寻求与其重新签署租赁协议;
其次,若条件许可,还可共同依法解除与主承租人的租赁关系,对于尚未届满的租赁期限内的相关费用,有权向主承租人索回;
至于第三种情况,倘若解除租赁关系系由于承租人未能全额缴纳租金引发,次承租人则有权利代为主张支付其所拖欠的租金以及违约金,且这些款项均可依次冲抵次承租人原本应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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