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您希望能将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权重新拿回到自己手中,可向当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在践行此过程中,以下几种情况之一法院通常都会予以支持:
首先,是指同子女共同生活且具备监护能力的各方当事人,因为患有严重的疾病或是身体残疾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携带、照料和保护子女;
其次,是指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不负责任地忽视抚养义务,甚至出现虐待儿童的不当行为,使得同子女共同成长对其身心发育产生负面影响者;
再次,子女年满八周岁后,愿意跟随另一位既拥有抚养能力又具有监护条件的相关人士生活。
最后,存在着其他合法、公正的理由能够支持您夺回子女抚养权的诉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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