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暴雨使业主汪先生的家成为一片泽国,大量雨水漫入室内,造成墙体开裂,地板受潮变形。原来,进水是隐蔽在墙内的共用雨水管破裂所致。眼看刚装修不到两年的新居瞬间变得破损不堪,痛心疾首的汪先生一纸诉状将房产商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房产商上海新建置业公司一次性赔偿汪先生修缮漏水受损费用5400余元。
2002年8月,汪先生向上海新建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黄兴路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从该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新建公司对房屋负责保修两年。2004年7月底某日,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雨袭击申城,物业公司电话告知汪先生家中进水,并已溢出门外至二楼过道及楼下。汪先生赶回家后,发现雨水是从卫生间墙内渗出,原来是隐蔽在墙体内的一根共用雨水管腐烂破损导致屋内进水。虽然物业公司及时对破损水管进行了调换维修,但是由于大量渗水已造成王先生家中墙体开裂,房门、地板受潮变形等多处装修受损。事后,汪先生就房屋受损赔偿事项与新建公司以及物业部门交涉,均无结果。不得已,汪先生于2004年12月诉至法院,要求两家公司共同赔偿房屋装修费8000余元。
一审期间,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房屋受损情况进行鉴定,结论是修缮漏水费用为6000余元。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新建公司应负全责,并判令该公司全额赔偿;由于物业公司对破损水管及时进行了维修,故法院对原告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房屋修缮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新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新建公司认为,业主在进行室内装修时违章将落水管的检修口封闭。事发时,由于洗衣机的排水管塞入卫生间的地漏口,致使溢出的雨水无法迅速从地漏口排出。因此,业主对漏水扩大造成的损失也有责任。而新建公司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汪先生家发生漏水事件根本原因是屋内隐蔽的共用落水管破损所致,因此,新建公司作为房屋出售方,对房屋在保修期内由于质量原因引起的损害后果,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新建公司诉称,渗水与业主用瓷砖将落水管检修口封闭有关,但是并未证明该行为与漏水损失之间的必然联系,故对此陈述不予采信。而作为业主,也应有合理使用房屋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卫生间仅有一个地漏口,而发生漏水时,洗衣机排水管仍接在地漏中,客观上使排水速度受影响,因此,业主对漏水损失的扩大,也有一定的过错,为此,法院酌情确定新建公司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并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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