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调整情况?
时间:2023-07-02 16:00:29 1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第一次住院600元,参保职工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一次降低200元,最低不低于200元,医疗照顾人员的起付标准减半执行。

报销比例:

1、本地住院:三等乙级及以上医院报销90%,其它医疗机构报销92%(在职职工),三等乙级及以上医院报销92%,其它医疗机构报销94%(退休职工)。

2、转外住院:在职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88%,退休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90%。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1、普通门诊:职工在本市门诊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整付医疗费用50%的现金其余部分,由治疗医院记账。

2、外地就诊:就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现金垫付。

3、特殊门诊:本人定点医院门诊就诊记账,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60%。

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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