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的国家制度的内容:一、社会主义制度;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权组织形式—政体);四、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组参政);五、民族区城自治制度;六、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公有制为基础地位,多种经济共同发展格局;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等)。
国家制度的产生背景
国家制度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国家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统治阶级用以保护自己、镇压敌人的有力武器。在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新兴的革命阶级起来推翻旧的统治阶级,夺取政权,成为新的统治阶级以后,必然要以法律形式把他们建立的新的阶级统治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作为国家制度规定下来,以巩固其统治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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