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人员不得承租未经公安部门出具《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的房屋。外来人员租赁房屋后3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办理暂住登记手续。为保障合法的租赁权,可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人是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其他权属证明或者租用公房凭证(原件);
(四)房屋租赁合同,包括房屋出租、转租、承租权转让或交换、预租合同等(原件);
(五)《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复印件)。
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房地产权利的文件登记备案,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每件50元收取登记费。
考虑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从2000年1月1日起,税务部门对私有房屋出租人按租金收入5%的综合征收率纳税;承租人转租或再转租的,按租金收入2.5%的综合征收率向转租人或再转租人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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