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租赁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一式三份或四份
根据当事人实际需要确定合同数量,受理窗口需留存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房屋的坐落、面积、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等内容,以及双方的其他约定。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1、房屋租赁当事人属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附原件核对;
2、房屋租赁当事人属企业和其他组织,须提供的身份证明包括:
①属国内内企业或其他组织,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属香港、澳门、台湾企业,须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附原件核对。
③属外国企业,须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注册证明文件、我国驻当地领事馆的认证文书、经翻译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附原件核对。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核对
1、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共有(用)证、房屋共有权证。
2、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包括
①属一手待售商品房,提供商品房过户证明书、证明该房屋用途的规划审批材料、承诺书(原件);
②属一手购买商品房,提供经鉴证的商品房购房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承诺书,或是提供商品房过户证明书、购房合同、承诺书(原件);
③属法院委托拍卖房屋,需经房产交易所登记确认,并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法院裁决书、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旧房产证、承诺书(原件);
④属法院裁定的房屋,裁定房屋所有人是申请执行人,需经房产交易所登记确认,并提供法院裁定书、旧产权证、承诺书(原件);
⑤属农村房屋,提供集体土地证(附图)、报建材料(规划审批材料)、竣工验收材料、镇(街)房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承诺书(原件);
四、出租已设定抵押的房屋,需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复印件一份,附原件核对;
五、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即产权人同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同意以他人名义对外出租的,须提供合法授权书复印件一份,附原件核对;
六、出租共有的房屋,须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房屋出租的证明复印件一份,附原件核对;
七、转租房屋,提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复印件一份,附原件核对;原出租人属个人的,提供的同意转租证明须经公证处公证;或是本人到现场签署同意转租证明,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附原件核对。原出租人属国外企业(含港澳台企业),提供的同意转租证明须经公证处公证;
八、房屋租赁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的,须提供合法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附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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