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在线2005年7月5日]2005年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及《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两个配套文件,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和两个《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共6章41条,主要规定包括6个方面:一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发行融资券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二是明确融资券只对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人发行,不对社会公众发行;三是规定融资券采取备案发行的方式;四是规定融资券的发行规模实行余额管理,期限实行上限管理,发行利率不受管制,融资券在中央结算公司无纸化集中登记托管;五是规定发行人应进行信用评级,应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应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六是明确了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规范。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在市场准入方面,坚持弱化行政干预,市场能解决的问题一定要交给市场解决,坚决让行政部门从对发行人的实质判断中摆脱出来;在发行方式上,坚持采用代销、包销、招标等市场化发行方式,发行利率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在市场发展进程方面,坚持市场发展必须遵循客观规律,注意循序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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