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共6章41条,主要规定包括六个方面:一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发行融资券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二是明确融资券只对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人发行,不对社会公众发行;三是规定融资券采取备案发行的方式;四是规定融资券的发行规模实行余额管理,期限实行上限管理,发行利率不受管制,融资券在中央结算公司无纸化集中登记托管;五是规定发行人应进行信用评级,应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应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六是明确了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规范。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框架设计充分体现了市场化原则。在市场准入方面,坚持弱化行政干预,市场能解决的问题一定要交给市场解决,坚决让行政部门从对发行人的实质判断中摆脱出来;在发行方式上,坚持采用代销、包销、招标等市场化发行方式,发行利率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在市场发展进程方面,坚持市场发展必须遵循客观规律,注意循序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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