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当地邮政部门应签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邮政局代发养老金协议,对养老金代发放的时间要求、保证条件、服务质量等方面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当地邮政局签订代发养老金协议时,应向邮政局提供代发养老金的相关
1、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当地邮政部门应签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邮政局代发养老金协议,对养老金代发放的时间要求、保证条件、服务质量等方面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当地邮政局签订代发养老金协议时,应向邮政局提供代发养老金的相关资料,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编码、离退休人员姓名、住址、邮编、身份证号码、养老金数额等基础资料。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邮政要密切合作,建立养老金发放的工作制度和联系网络。各级邮政局要建立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实行微机管理,每月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对数据库及时进行修改,并定期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对。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养老金发放日的前五个工作日,将代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金额等有关资料提供给当地邮政局,同时将资金足额划入邮政局提供的帐号。资金也可按月划入,也可按季划入,具体由双方协议确定。
5、当地邮政局根据离退休人员居住地情况,以邮政储蓄和汇兑两种形式代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1)离退休人员退休后在本地居住的,邮政局以邮政储蓄的形式代发养老金;邮政局各营业网点应针对离退休人员的特点,简化养老金领取手续,为离退休人员开设邮政储蓄帐户,办理储蓄存折或绿卡,邮政局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离退休人员免收手续费(储蓄存折、绿卡工本费和查询费)。
(2)离退休人员退休后异地安置的,邮政局以邮政汇兑方式代发养老金,并在汇款通知单及相关汇票上加盖“养老金”戳记,按照入帐汇款和普通汇款两种业务规定程序处理,养老金异地发放,按邮政汇兑汇费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6、邮政局以邮政储蓄形式代发养老金的,在离退休人员居住较为集中的地区,开设养老金发放窗口,并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提供相应的宣传、查询服务。
采取汇兑方式代发养老金的,兑付局应及时将养老金转入离退休人员在当地开立的邮政储蓄帐户,并及时用入帐通知单通知退休人员本人;
以普通汇款方式处理的,由退休人员本人签名和按手印,要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严禁拖欠和挪用。
7、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时,邮政部门要严格查验有关身份证明,杜绝虚领、冒领养老金现象的发生。对于离退休人员死亡的,要及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停止发放养老金。
参见: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邮政局劳社部函[1999]123号文件做好委托邮政局代表发养老金工作的通知(豫劳险[199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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