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物和担保人执行的顺序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同时有抵押物和担保人的情况下,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顺序来执行,没有约定的话,如果抵押物是债务人自己的,则先执行抵押物,如果抵押物是第三人提供的,则债权人可以选择执行抵押物或者担保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担保物权优于用益物权吗
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担保物权就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将自己的或者第三人的财产设定担保,当债务不履行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
这是由于用益物权的标的价值形态如发生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
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
三、抵押担保有哪些特点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
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
4、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
5、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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