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到庭的证人,对其进行质证应注意的是: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样的;证人是否成年,其感知力、记忆力等,对案件是否能进行记录和回忆,是否能正确的表达;证人要熟知案件原有时的环境和条件;证人对所述前后同一事实是不是存在矛盾;证人所描述的内容要证明什么问题;证人的人品是具有可信性。
对证人证言如何认证
1.要注意证人证言的来源是否合法
证人证言来源是否合法,也就是对证据能力的审查,看它是否有准入资格。要强调自愿性原则,看证人是否自愿作证,还是公安人员采取逼供、诱供、欺骗的方法取得证据。用非自愿方法取得的证言,属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这是由言词证据易变化、易受取证方式影响的特点决定的。
2.要注意审查证人与被告人或案件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证人与被告人或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作出的关系到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言,它的证明力有限,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有其他的证据进行补强。
3.要考虑证人作证时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
要考虑证人是否收到威胁、引诱等、证人的品格是否良好,有无劣迹等等。这些因素都要综合考虑,以判断证言真伪。
4.要注意言词证据之间合理矛盾的存在
如果多个证人之间,证人与被告人或被害人之间,就同一事件的任何细节的回忆和描述都相当一致,这是不符合人的记忆规律的,尤其是人们在遇到突发的事件时。许多案件中常见就某一情节,多个言词证据之间存在不少矛盾,有时矛盾还比较大,如对同一辆车的回忆有人说是红,有人说是绿,但只要能证明同样的时间和地点确有这样一辆车存在,并与其他的证据相印证,这样也可以达到证明标准。其实这种有矛盾的言词证据,证明力反倒较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第七十四条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2、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3、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4、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
5、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
6、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7、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8、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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