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只要能够提供与证人证言相反的证据证明事实真相,就可以推翻证人的证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
一、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等,
二、无效力的证人证言如下:
1、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对方有异议,且有足够证据予以推翻的或提出异议的理由正确,证言有明显不实或不符合常理的,应确认该证言无效;
2、一方当事人提供多份相互矛盾证言,且证言重叠即证言反复,法院又无法查清的,应确认证言无效;
3、一方当事人经法院允许提交了书面证言,庭审中证人又到庭作证,其书面证言与其当庭陈述相互矛盾的,应确认该证言无效;
4、证人在第一次庭审中作证庭后又反悔,在第二次庭审中又推翻其证言,如果无相应证据证明的,应对其在第一次庭审中作证的证言为准来确定有无证明力。
总之,当事人只要能够提供与证人证言相反的证据证明事实真相,就可以推翻证人的证言。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对方有异议,且有足够证据予以推翻的或提出异议的理由正确,证言有明显不实或不符合常理的,应确认该为证言无效。
证人可以推翻录音吗
证人一般不可以推翻录音。证人必须如实陈述自己所看到听到的事实,如果故意作伪证,或诬告他人,要根据具体情节承担法律责任。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真实的依据。可见,要使得录音资料如何做到合法,首先其取得的方式必须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其次录音资料本身没有瑕疵且完整。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第七十二条: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全文97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