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伪造国家机关或人民团体、公司、企事业单位的印章。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只能是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这其中并不包括各级党委和其下属各级部门。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实行的自治是指在基层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扬民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群众自己办理自己的事情,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这就决定了它们不是一级政权机关,也不是政权机关的派出组织,更不是司法机关或军事机关。很显然村民委员会并不属于国家机关的范畴。
再且,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只规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组成及其工作,而其与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据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很明确地划分了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关系,即指导与协助的关系,并非上下级的领导关系,所以村民委员会并非基层政权的下属机构,也就非国家机关。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综上所述,村民委员会既非国家机关,也非人民团体,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所规定的犯罪对象,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伪造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根据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不能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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