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女,汉,年月日生。
住址:
被告:,男,汉,年月日生。
住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及其他经济损失。
事实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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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判令如上诉请。
此致
上海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0年月日
附:诉状副本一份
证据二份
一、土地权属争议与土地侵权有何区别
土地权属争议与土地侵权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在行为上有着质的区别。前者指某宗土地权属不清,未经人民政府依法确认登记,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同时提出主张,构成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由人民政府处理,是人民政府依职权实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未经人民政府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得直接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属于行政案件。
土地侵权是土地权属明确、合法,不享有土地权属的人侵犯享有土地权属的人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是一方当事人侵犯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土地权益被他方侵犯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土地侵权是以土地确权为基础的,只有在土地权属依法确认的前提下,才会产生土地侵权的问题,权属不清,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土地权属还存在争议,就不能构成土地侵权。
二、土地侵权纠纷有哪些形式
土地侵权纠纷是指有关土地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土地侵权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如下5种: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2、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
3、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损失的;
4、应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或临时使用土地的当事人期满后拒不交还土地的;
5、擅自将农民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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