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申请破产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国有企业申请破产的程序如下: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
2.成立清算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进行全面接管。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破产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
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7.制定破产清算报告。
8.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至此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二、破产申请的审查的范围
破产申请的审查的范围如下:
1.破产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
2.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3.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4.着重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的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
三、破产申请的资格
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破产申请资格。例如,公司的股东、董事,不得以股东或董事名义申请公司破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
全文61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