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法律适用
作者:杨立新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条例》,确定了我国工伤事故保险责任处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法。这是自1951年发布、1953年修正《劳动保险条例》以来第一次作出的具体规范工伤事故
处理的行政法规。在此之前,1991年2月22日曾经公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这只是一种行政程序的规定,并没有对工伤事故的处理作出实质性规定。1994年国家立法机关制订了《》,只是在第73条规定了工伤事故享受保险待遇的一般原则,也没有规定具体方法。因此,在实践中
形成了处理工伤事故纠纷时,旧的法规不能适用,新的法规没有规定的局面,
实际上造成了无法可依的局面,对于保障广大职工的权利是不利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的保险责任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与现实的操作有重大改变,因此有必要进行详细研究,对工伤事故保险责任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作出明确的阐释,以便在实践中准确适用法律,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利。
一、工伤保险条例在保护职工权利方面的重大发展
《工伤保险条例》在内容上,最主要的就是加强了对职工权利的保护。可以说,条例的基本宗旨就是保护职工的权利。在具体内容上,有以下五个方面的重大发展。
(一)确立保护职工权利的基本宗旨
《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每条例。”这一规定,突出的就是保护职工的权利。与《劳动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的“保护工人职员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相比,在这个条文中,突出地规定了制定本条例三个目的,这就是,对职工的工伤伤害采用强制保险的做法,第一是对受工伤事故伤害的职工的救治和补偿,这是工伤保险的最主要的目的;第二是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这是对职工权利的长远保护;第三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其直接表述的虽然是对用人单位的责任的分散,但是其直接着眼点,仍然是对职工长远利益的考虑,使职工直接受到好处。《条例》第2条进一步规定,各类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些规定,都是对职工权利的张扬。在具体内容上,《条例》在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体现了对职工权利的保护。因此,保护职工权利是《条例》的基本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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