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知识产权制度的效益
时间:2023-05-07 20:20:18 4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专利权人投入与收益的平衡以专利制度为例,专利制度规则应使专利权人在以下利益比较中具有优势:利用自己开发的创新成果的利益与购买他人创新成果的利益比较中的优势;在购买他人创新成果的收益与使用已进入公共领域的现有技术的收益之间进行比较时具有优势;创新成果的市场利润高于创新成本和维权成本。当然,这种优势只需要在整体评价中体现出来,这足以证明专利制度的公平性,也不排除个案的特殊性。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在市场竞争中,专利权利益最大化的方案,自然就是专利权的原始取得,即投资于创新,这也是一些有远见的企业建立强有力的创新机构的根本原因

知识产权制度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这种合法权利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的“世界权利”,即,权利的确定和行使是对公众的一种义务要求和权利制约。知识产权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一直在寻求知识产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早在200多年前,英国早期版权案件的判决就反映了这种平衡的描述:“这个案件的判决对国家非常重要。在审判中,要注意防止两个同样不利的极端:一是不能剥夺为社会服务的能人应有的荣誉和原职报酬;第二,世界必须进步,技术必须进步。”如何实现两者利益的平衡,仍然是知识产权立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40年前关于碱性化合物可专利性的争论与近20年前关于DNA可专利性的争论基本相同。争论的焦点是:如果允许基本复合结构单元具有广泛的一般权利要求,将阻碍技术创新的发展;如果基本结构单元被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化学工业将受到损害。然而,近年来,在一些发达国家的案例中,对这一争议有着明确的倾向性回答。1980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动物品种可以获得专利。在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根据其第101条所反映的“包括世界上任何人工制造的东西”的理念,突破了动物的非专利界限,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包含了许多维持这种平衡的规则:例如,专利法要求发明人准确界定自己的发明范围,以确保专利有进一步发明人的空间。专利法还规定,作为授予专利的条件,发明人必须对发明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说明,使他人能够在不违反专利法的情况下阅读和使用该项技术;在商业秘密保护法中,通过对反向工程合法性的认证,实现了原发明与继续发明之间的平衡;此外,专利法中还有“专利权穷竭”和“暂时转移”原则,著作权法中有“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原则。这些规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专有权对技术发展可能造成的障碍。然而,在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形成的初期,人类的创新活动更多地处于无序和偶然的状态,因此激发创新者的积极性就显得更为重要。知识产权法作为保护知识成果权利人利益、规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天平,一直倾向于权利人,这种立法思维惯性一直延续至今。近年来,许多国家的立法和一些国际条约不断加强对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也更加注重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内聚性、垄断性的权利体系与开放性、公共性的新经济形态之间的冲突,体现在公共利益与权利人利益的考量与平衡上。过分强调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权益的保护,可能为权利人违反公平、滥用权利甚至损害公共利益提供法律借口,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制度平衡中增加一些公共利益的砝码,将是保障知识产权法健康发展的有益措施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贸易平衡和区域利益平衡的前提是存在差距:只有当一个地区资源稀缺时,有必要向其输送资源;只有劳动力便宜,才有可能在这里建厂。贸易的目的是缩小差距:通过资源的输送改善地区的生活条件,通过创办企业促进地区的经济发展。知识产权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许可交易机制,在理论上应与货物贸易的前提和目的相一致。当然,这首先需要一个共同的前提,那就是,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应该对知识产权给予应有的保护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知识产权国际化趋势的日益加剧,如何在知识产权法上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问题日益突出财产保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各自的利益和利益驱动,其经济基础的巨大差异必然导致上层建筑的不同,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所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会有所不同。发达国家在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应兼顾竞争对手的合理权益,为发展中国家的合理发展预留空间。只有这样,才能逐步缩小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的差距,进而缩小经济差距。发展中国家在这种制度平衡调整中的合理愿望,绝不是西方一些学者“发达国家是否有必要对欠发展中国家的债务进行补偿”的狭隘观点。技术创新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平衡。科技创新的双刃剑效应已为人类所感受。当创新给人类带来的好处大于灾难时,这是可以接受的;相反,这种创新应该受到约束。我们正在享受现代工业的成果,但我们没有意识到它积累的污染对地球是毁灭性的;我们品尝着转基因食品的美味,却没有意识到这是几万年来自然形成的生物链的断裂,。。。大多数对生态的灾难性破坏是不可逆转的。如果只希望用知识产权制度来降低这种风险,肯定是不够的,但通过知识产权法来体现人类在发展过程中对可持续发展的关注是必要的、可行的。第五,法律规范与道德伦理的平衡。许多学者认为,生物的专利性将通过遗传多样性的丧失而威胁到人类,最坏的情况是人类的专利性。虽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国家的专利局授予任何与gram*person有关的专利,但也有人为了检验美国专利法,申请了人类和非人类嵌合体专利。克隆人是最先进的新技术,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自从苏格兰科学家宣布成功克隆绵羊以来,科学界、法律界和政府都不确定下一步该怎么办。科学探索有界限吗?法律能否规范技术创新的限度?自1996年以来,美国国会通过法律,禁止将财政年度资金用于任何使胚胎面临毁灭风险的非治疗性研究。然而,这种限制只能扩大到政府拨款。事实上,在美国,非政府组织支持的人体研究已经如火如荼地进行了

传统的专利制度并没有明确把伦理要求作为可专利性的条件之一。协调这一矛盾的方法是制定一部不同于任何专利法的新的法律来禁止对人的篡夺,或者改变现有的法律来禁止对人的篡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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